刑满释放人员成“励志网红” 到底励了谁的志?******
挤入流量新赛道 刑满释放人员成“励志网红” 到底励了谁的志?
主播王某(化名)把自己的《释放证明书》贴在朋友圈封面上,上面写着他的户籍所在地、犯罪事由和服刑时间。不知从何时起,打开抖音、快手搜索“刑满释放”,便会看到许多自述刑满释放的博主,用短视频或者直播进行分享和创作。
一个新流量赛道悄然出现,运营个人账号的刑满释放人员们共同踩出一条“浪子回头励志网红”的新赛道。
然而,这样的“励志网红”也问题不断。近日,小红书平台账号“天郎哥哥”晒出自己的《释放证明书》并写道“我不会接受别人对我的施舍……重获新生……希望大家关注我”,得到很多网友支持。但很快,有网友发现并曝光其所犯罪行为强迫卖淫罪。该账号也很快搜索不到。
刑满释放人员当主播
有何乱象
有人过往罪行被曝光账号被关闭
上述小红书“天郎哥哥”被曝光其所犯罪行为强迫卖淫罪后,网友纷纷表表示其“不配重新开始”并获得支持和关注,认为“这样的人如果可以做励志网红,真是荒诞至极、令人愤怒”。
与此同时,在微博拥有账号的“寻亲男孩今晚有没有哭”的主播,自述悲惨寻亲经历,称命运坎坷曾误入歧途,进入“社会大学”(即监狱),收获不少同情。在抖音上吸引了12余万粉丝后,“寻亲男孩今晚有没有哭”开始直播带货,用偏贵的定价向女性粉丝卖卫生巾,却被发现、曝光其所犯罪行是强奸罪——他曾持刀强奸不到15岁的女性受害人。消息曝光后,群情激愤,众怒难消,网友纷纷表示“愤怒至极”“不可容忍”。
截至发稿时,记者在两个平台上均已搜索不到上述账号。但如果在多个短视频平台搜索“刑满释放”,会有大量刑满释放人员经营账号跃入眼帘。
有人称没有收入要“养家糊口”
主播成某(化名)的直播往往开始得早,将近凌晨2点才会结束。成某告诉记者,这是一份有付出就有回报的工作,而他现在能找到的其他工作“收入和回报都不成正比”。
事实上,自从有粉丝在直播间告诉王某,某抖音账号主播的刑满释放人员身份是假的,浪子回头是其假人设之后,王某就把自己的《释放证明书》贴了出来。
主播王某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他告诉记者,他做视频账号,因为不吐不快。“一是为了发泄自己心里的压抑,二是希望别人看到我的事情之后能够遵纪守法,这是我的初衷,监狱里面的生活真是太难了。“
被问及在账号中直播带货是否抱有赚钱的目的,王某是这样回答的:“我现在没有收入,粉丝告诉我可以挂小黄车,别人可以买东西,我肯定不排斥赚钱的机会,就挂了。但也没有为此去讲解商品,我连那些商品都没有。”
成某告诉记者,经营账号全为“养家糊口”,其直播打赏和带货收入有限且不稳定,但“好的时候要比我们这个县城的平均收入高”。
出狱后缺乏一技之长,工作难找
王某告诉记者,出狱后,像开网约车、送快递、送外卖这样的好工作,他都找不到。
同为“刑满释放”主播的成某则对记者表示,刑满释放人员大多学历较低且缺少一技之长,在网约车司机等职业将其拒之门外时,最理想的去处是不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小企业。
“刑满释放”主播王某和成某都表示自己没有签约公司。成某告诉记者,他曾经短暂加入过“工会”——一个帮忙进行策划和推流的组织,需要分成30%左右。“但是我这个类型太冷门了,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帮不上忙,没多久我就退了。”
成某表示,经历了近10年的服刑,他并非利用刑满释放这一身份,而是因为这是他唯一的创作源泉、了解的内容。在作为刑满释放人员分享之外,成某也曾尝试运营过亲情有关的内容,但反馈平平。2023年1月12日,成某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新视频,表示尽管运营视频账号带来了一定的收入,成某还是希望年后去找一份别的工作,如果工作不顺,接下来就要专心做账号。
是谁在关注他们?
记者观看直播、参与粉丝群聊发现,在刑满释放博主的直播间,有大量服刑人员家属问问题、和主播互动并打赏,他们有许多无法从其他渠道解决的困惑,比如该给服刑人员打多少钱,送什么样的衣服是他们需要的。
主播成某在赌场做“小弟”而后因经济犯罪入狱9年有余。一个关注者问成某:“(在服刑的亲友)总说让我不要去,麻烦,我该不该去?”成某回答说:“能去就去,那么说是怕你折腾、怕你花钱、怕你费事,心里肯定是希望你去看他的。”
争论
抛开公平与否,只说社会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很可能会因为无法生活而变成一个更严重的罪犯、走上极端,社会应该对这种犯过罪的人有一定的包容性。
互联网营销师现在正在全面培训并颁发相关资格,以后需要培训和持证上岗。如果不允许有犯罪记录者进入这一行业,对用户价值观的传递和保护将起到一个重要作用。如果有MCN公司以此为流量口,用“刑满释放”做流量去带货,价值观是不对的。
刑满释放人员可当“励志网红”吗?
刑满释放人员可当“励志网红”吗?对此,不同专家说法并不统一。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陈嘉伟律师对此表示,抛开公平与否,只说社会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很可能会因为无法生活而变成一个更严重的罪犯、走上极端,社会应该对这种犯过罪的人有一定的包容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则告诉记者,主播是一个出现在公共领域中的社会形象,其代表的不仅是一个职业,往往更是需要粉丝和打造人设来进行对外表演的特殊职业。
2022年4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到,一段时间以来,网络直播乱象、青少年沉迷游戏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格规范。通知要求,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网络直播平台在主播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对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员坚决不用。
朱巍表示,“现在对一些公众人物,比如说明星偷逃税、存在私德问题都要予以禁封,那么对网红来讲怎么能出现这种情况?还是要把底线给划好。”
2020年7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个新职业,其中互联网营销师下面的“直播销售员”工种成为本次颁布的国家新职业,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引发关注。
“互联网营销师现在正在全面培训并颁发相关资格,以后需要培训和持证上岗。如果不允许有犯罪记录者进入这一行业,对用户价值观的传递和保护将起到一个重要作用。如果有MCN公司以此为流量口,用‘刑满释放’做流量去带货,价值观是不对的。”朱巍这样说。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则表示,仅仅因为相关人员以“刑满释放”的标签博眼球而施予红包、打赏等,“公序良俗”原则可能成为认定此种情况下的打赏、发红包等赠予行为无效的理由,但需要具体、成熟的司法实践予以明确,目前还没有见到相关的判例。
而陈嘉伟律师提出,在上述引起网友愤怒的两个案例中,刑满释放人员均是强迫卖淫、强奸等不被社会包容的犯罪事由,有具体的受害者和真切的伤害。
陈嘉伟律师表示,如果刑满释放的强奸犯在直播中暴露被害人的相关个人信息,或者其他损害到被害人名誉的言论、行为,博取流量,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停止侵权行为,如果是有公司策划运营,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自媒体、直播中还有其他严重侮辱被害人、贬低被害人人格的行为,被害人可以“侮辱罪”提起刑事诉讼。
“针对强奸罪,刑罚是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但是如果再犯侮辱罪,侮辱罪的刑罚是可以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那么刑满释放后在附加刑期限内,犯罪人是没有言论自由的。”
互联网审核业内人士:
利用犯罪事实等进行炒作、消费的行为,都属于平台严厉禁止,比如穿囚服直播、讲解监狱内容信息、讲述犯罪过程等行为,都在平台的规则覆盖之内。
专家:直播从业者需重视价值观导向
朱巍对记者表示,“但现在有几十个职业确实是不允许有犯罪记录的人从事,这也是法律的规定。直播相关从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重视价值观导向。在导向问题上,如果把刑满释放作为一个流量口吸引大家,这肯定有问题。”
记者检索发现,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法院书记员、人民银行行员、新闻记者、校车驾驶员等职业,针对所有犯罪终身不得从事。而直销员、导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等职业,则是针对特定犯罪(刑罚)终生不能从事。
一位互联网审核业内人士对记者透露,利用犯罪事实等进行炒作、消费的行为,都属于平台严厉禁止,比如穿囚服直播、讲解监狱内容信息、讲述犯罪过程等行为,都在平台的规则覆盖之内。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辰元 张炎良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